武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武穴位于长江中游北岸,大别山南麓,鄂东边缘,四周与蕲春、黄梅、阳新、九江、瑞昌等地为邻。地扼吴头楚尾,历来是鄂、皖、赣毗连地段的“三省七县通衢”。武穴港是长江十大深水良港之一,在长江北岸武汉至安庆433公里的区间内,唯有武穴港可停靠5000吨以上的客货轮船,客流量在湖北仅次于武汉港。早在明代成为临江重镇,清初发展成为“商贾杂处鳞聚之要埠”,《烟台条约》辟为外轮停泊港口,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中列入开发计划,民国中期成为鄂省“七大商埠”之一,素有“入楚第一门”、“鄂东门户”之称。城西田家镇一带江窄水急,扼长江之咽喉,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被喻为“楚江锁钥”。今日,全国最长的铁路京九铁路和全国最长的高速沪蓉公路入口,使武穴成为全国少见的“三长”交江之地,处在全国实施梯度开发的战略的“结合部”,成为湖北长江经济走廊建设和边缘发展战略的重点倾斜地区。全市东西最大横距43公里,南北最大纵柜42公里,版图面积1200.35平方公里,北部为大别山余脉,中部丘陵起伏、湖港交错,南部为带状长江冲积平原。全市行政区划为3个办事处、8个镇和一个国营农场,辖325个村,73万人,耕地面积53.5万亩,水面21.9万亩,山林31万亩。境内地表水文网密布。长江自西向东流经境西南部和南部边缘。全市流域面积主属长江下游干流区华阳河系,源出北部低山和中部丘陵的梅川、荆竹、大金、戴文、铁石等河注入武山湖、太白湖汇集东流入华阳河,干流自武山湖经丰收大港至太白湖,流域面积共计953.2平方公里。其次属长江中游干流区蕲水河系,源出西北丘陵的松阳、栗木、百园等山河,向西注入蕲春县赤东湖,流域面积126.7平方公里。全市现有总水面145.6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12.14$。境内地表水文网密布。其中湖泊面积37.26平方公里,河港面积9.2平方公里,水库塘堰面积58.9平方公里,长江水面40.31平方公里。现有太白(与黄梅共有)、武山、马口3个湖。境内干流长20公里以上的季节河有4条,即梅川河、荆竹河、大金河、戴文内河,20公里下的小河有7条,此外有丰收、西港、百米、新港等4条大港。